(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余武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道路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行初字第22号原告:余*。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柔甲,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郑**、何**,该队职员。原告余*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审 判 长 邓健玲人民陪审员 潘敏杰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炳礼陈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