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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梁正海与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海,罗绍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5号原告梁正海,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托代理人唐霁,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委托代理人段孟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被告罗绍彬,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御温泉旁的建筑工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正海诉被告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海撤回对被告罗绍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正海负担。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