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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潘刚与鲁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刚;鲁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潘刚,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鲁良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刚诉被告鲁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刚于2013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刚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