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循法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循法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韩福德与被执行人马已拉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循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福德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就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6日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循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宝玉审判员 马春光审判员 马建海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先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