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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杜武堂与冯别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武堂,冯别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杜武堂,男,生于1958年11月23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被执行人冯别堂,男,生于1961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杜武堂与冯别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陈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武堂于2011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别堂支付借款25000元及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冯别堂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连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