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兴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兴强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明坤。委托代理人:李国仲,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强。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兴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以被告已赔偿了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