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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兴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兴强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明坤。委托代理人:李国仲,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强。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兴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以被告已赔偿了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