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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与关帅寒、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关帅寒,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86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诉讼代表人:尹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游云。被告:关帅寒。被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熊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关帅寒、被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碧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