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与关帅寒、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关帅寒,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86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诉讼代表人:尹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游云。被告:关帅寒。被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熊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关帅寒、被告浙江高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碧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