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高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高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广西高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其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辉,该公司职员。被告: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泰安。被告: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高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高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高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诗淇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