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新泰市汶南镇上峪村民委员会与刘金顿、第三人刘金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209号原告新泰市汶南镇上峪村民委员会。被告刘金顿(曾又名刘金屯)。委托代理人李宗忠,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金栋。委托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泰市汶南镇上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金顿、第三人刘金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汶南镇上峪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