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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靳朝庚与被告靳香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朝庚,靳香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靳朝庚,男,191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华山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靳凤英,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香枝,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朝庚与被告靳香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朝庚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朝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朝庚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