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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杨甲,女。诉讼代理人孙贯玲、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甲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禹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