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雷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宁,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00元,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1250元。审判员 成小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红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