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12月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1月9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携带若干冰毒及麻古至本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136号中山宾馆3408房间与廖某等人一同吸食,后将剩余冰毒及麻古带至3407房间。同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中山宾馆3407房间内被西溪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查扣系被告人杨某所有的四包冰毒共计净重39.64克,两包麻古共计净重0.7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案发后,涉案毒品已上交到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骆某、王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廖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以及毒品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