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行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陕西富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富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富行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某,任主任。被执行人陕西富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陕西富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富人防罚决字(2012)9号《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终结本案的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人防罚决字(2012)9号《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悦审判员 任五奎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