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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功与陕西易门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陕西易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85号原告:李功。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易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65号煜源国际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徐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功与被告陕西易门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功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撤回起诉。诉讼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李功自行承担。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