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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三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