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6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林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甄某某,该商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广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与林某某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关于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要求无需支付林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主张其与林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支付林某某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该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要求无需支付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以林某某上班睡觉、酗酒闹事、旷工,违反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林某某的劳动关系,但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提供的光盘内容无法证明林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提供的证人系公司员工,与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依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解除与林某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依据,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支付林某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该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问题,因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大浪大××百货商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