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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