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睢某某诉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睢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睢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睢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睢某某负担。审判长 朱漪审判员 王薇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