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邓胜武与张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武,张维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邓胜武,男,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张维进,男,32岁,汉族,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胜武与被告张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胜武于2013年2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胜武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胜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胜武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