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润生与郝光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润生,郝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贾润生,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执行人郝光明,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受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1)临尧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103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1)临尧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