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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周凯妮与西安洽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妮,西安洽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周凯妮,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朝耀,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自进,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洽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汇鑫大厦1幢1单元24层12410室。法定代表人雷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妮与被告西安洽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凯妮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凯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