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莫东良与徐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东良,徐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53号原告莫东良。被告徐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东良诉被告徐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东良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东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东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66.50元,由原告莫东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