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民执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罗XX,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桂县临桂镇XX园**号*楼。被执行人赵XX,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桂县临桂镇保利花园*栋**号。罗XX申请执行赵X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办理好位于临桂镇东X园X号房屋的产权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准备转让位于临桂镇东X园X号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马竹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