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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七洲通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七洲通广告有限公司,方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9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七洲通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元。被执行人方向义,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方向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411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22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方向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541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