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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顾广杰与彭介旭、彭介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广杰,彭介旭,彭介伟,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顾广杰,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介旭,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彭介伟,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0519-2。负责人:项锡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广杰诉被告彭介旭、彭介伟、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顾广杰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顾广杰申请撤回对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广杰撤回对被告合肥正元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