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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孔凡霞、巴全伟与张德霞、张在强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凡霞,巴全伟,张德霞,张在强,李春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169号申请人:孔凡霞,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巴全伟,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德霞,女,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在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李春梅,女,成年,居民,住沂南县依汶镇依汶村。申请人孔凡霞与被申请人巴全伟、张德霞、张在强、李春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梅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鲁LXX**号轿车一辆或查封被申请人巴全伟、张德霞、张在强、李春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LXX**号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0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梅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鲁QBXX**号轿车一辆或查封被申请人巴全伟、张德霞、张在强、李春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