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金根全、郑林娟等与绍兴经济开发区拆迁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根全,郑林娟,金小萍,金江强,绍兴经济开发区拆迁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根全。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林娟。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小萍。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江强。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志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经济开发区拆迁所。法定代表人张晓伟。上诉人金根全、郑林娟、金小萍、金江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经济开发区拆迁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金根全、郑林娟、金小萍、金江强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