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格格与被申请人刘成池、侯捧枝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格格,刘成池,侯捧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格格。法定代理人李纯华,女,系李格格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捧枝。申请再审人李格格与被申请人刘成池、侯捧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邯郸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邯县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刘成池、侯捧枝、李格格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1)邯市立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格格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冀立民申字第18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李格格的法定代理人李纯华以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了李格格和李纯华11万元,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格格的法定代理人李纯华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李格格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格格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1)邯市立民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申 强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