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薛飞与西安万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飞,西安万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薛飞,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薛飞与被执行人西安万代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2)4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万代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飞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2)41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万代置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3年1月30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9356元。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4月16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生育保险和基本工伤保险的请求,申请执行人薛飞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上述五项基本保险。现本案案款及利息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2)41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