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桐商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冯超与孟燕红、唐军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孟燕红,唐军平,梅洪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桐商初字第1343号原告:冯超。被告:孟燕红。被告:唐军平。被告:梅洪钢。原告冯超诉被告孟燕红、唐军平、梅洪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0月2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冯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燕红、唐军平、梅洪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冯超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孟燕红有缝纫设备买卖关系,双方于2011年8月3日对账表明,被告孟燕红欠原告30800元,约定在2011年8月31日前付清,同时被告唐军平于2011年8月6日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于2011年8月31日前付清,但到2011年11月15日前被告孟燕红只付了10000元,由于被告梅洪钢愿意再为债务提供担保,原告同意将付款期限延迟至2011年12月30日,目前约定的期限已过,被告均未能按约付款。请求判令:1、被告孟燕红支付欠款208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6.5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唐军平、梅洪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冯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条,证明被告孟燕红欠款事实;2、担保书,证明被告唐军平、梅洪钢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被告孟燕红、唐军平、梅洪钢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孟燕红曾向原告购买缝纫设备。2011年8月3日,被告孟燕红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冯超人民币30800元,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归还。同年8月6日,被告唐军平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本人对此欠条作全额担保,保证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归还。2011年11月15日,被告孟燕红向原告支付10000元。同日,被告梅洪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为孟燕红所欠冯超(杭州富成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欠款共计20800元担保,保证在2011年11月底归还10000元,2011年12月底还清,如孟燕红不还,本人自愿替孟燕红还清所欠款。被告孟燕红至今未支付所欠原告款项,被告唐军平、梅洪钢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孟燕红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孟燕红拖欠原告的货款应予支付,被告孟燕红逾期支付,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唐军平、梅洪钢分别出具的担保书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在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即2011年8月31日和2011年12月底)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唐军平、梅洪钢要求过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唐军平、梅洪钢的保证责任免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燕红支付原告冯超货款20800元,并支付201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及公告费65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孟燕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游荣华人民陪审员 夏凤乔人民陪审员 程安之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