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顺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