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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梁群标因与被上诉人吴肖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群标,吴肖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群标,男,汉族,1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肖云,女,汉族,19****。上诉人梁群标因与被上诉人吴肖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一字第4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群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群标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群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群标负担。??审?判?长??卢???海代理审判员 ??谭允仪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曹新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