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网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网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上海网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网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支路XXX号,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签约时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XX弄XXX号,故该约定可认为是双方约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院据双方协议管辖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慧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