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于秀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申请人领取案款,余款自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仲案字(2007)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