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都婚庆礼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都婚庆礼仪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都婚庆礼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鹏翼。被执行人深圳市大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都婚庆礼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品牌推广费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435元,保全费由被执行人负担41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大观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41363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冠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