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子杨与白河县通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杨,白河县通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周子杨,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9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委托代理人尹正锋,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河县通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白河县仓上镇马庄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6375437-5。法定代表人刘仁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兴江,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杨与被告白河县通鑫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法律关系复杂,且双方正在协调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