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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赣城商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庞忠福、庞忠群与彭田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忠福,庞忠群,彭田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赣城商初字第0310号原告庞忠福,居民。原告庞忠群,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长太,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彭田善,居民。原告庞忠福、庞忠群与被告彭田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庞忠福、庞忠群自愿于2013年2月26日撤回对被告彭田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忠福、庞忠群撤回对被告彭田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孙成志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胜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