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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永国与绵阳市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国,绵阳市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杨永国,男,汉族。被告绵阳市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绍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国诉被告绵阳市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国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杨永国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