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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玉真与贾晨亮、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真,贾晨亮,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陈玉真。被告贾晨亮。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处。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菏开民初字第1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贾晨亮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晨亮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