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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张克如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江民催字第10号申���人: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振威。申请人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所持有的票号为:10300052/202740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开洋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收款人:衢州高霖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市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24日;出票金额:3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高峰五洲人��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伟平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代理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衢江民催字第1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我院作出的(2012)衢江民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支付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10300052/20274014;出票人:浙江开洋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收款人:衢州高霖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市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24日;出票金额:300000元)票面载明的金额300000元。附:(2012)衢江民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壹份。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签发:核稿:拟稿:校对:发送对象:打印份数: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申请人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判决。现公告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所持有的票号为:110300052/202740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开洋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收款人:衢州高霖木业有限公司;收���人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市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24日;出票金额:3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公示催告判决公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依法作出(2012)衢江民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高峰五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案号:(2012)衢江民催字第10号案件承办人:刘建芬联系电话:0570-411****邮寄样板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24100当事人手机号码:1360788****来款方式:邮局汇款汇款单号码:12102799499036汇款金额:900元汇款人:郑振威汇款时间:2012年12月3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