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纪宝成与被告罗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宝成,罗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纪宝成,男,农民。被告罗虎伟,男,农民。原告纪宝成与被告罗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纪宝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宝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宝成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三年���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