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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王章林与鲍阿胜、金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林,鲍阿胜,金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847号原告王章林。被告鲍阿胜。被告金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章林与被告鲍阿胜、金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王章林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