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