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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白桂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