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耿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原告耿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