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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耿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原告耿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楚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