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82号原告:孙某,彬彬专卖店职工。被告:贾某。原告孙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