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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颜平与黄志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平,黄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颜平,男,生于1962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被执行人黄志丹,男,生于1966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1)叙永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颜平申请执行黄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志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颜平借款50.5万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8850元,同时被执行人黄志丹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颜平提出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黄志丹协商解决本案债权清偿事宜,即已约定由被执行人黄志丹在2013年12月31日前清偿35万元,在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颜平已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在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叙永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业审判员  赖文兴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