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朱世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朱世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郭士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友,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世民,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郊区故县文明公路红砖小区4栋7单元8户委托代理人张迎霞,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朱世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郊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友,上诉人朱世民及委托代理人张迎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1)郊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天义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