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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摆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摆三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郑某甲,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摆三组。负责人郑某乙,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摆三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