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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号原告钱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栎      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