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2-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号原告钱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栎 丞 来源: